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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二手物業撻訂亦可被追差價?留意臨約中的「必買必賣」條款!

Squarefoot 編輯部  2026-06-09  5,648 #三地產焦點

在香港買樓時,不少人誤以為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,即使中途反悔,最壞情況只是被沒收俗稱「細訂」的臨時訂金。一般而言,一手新盤買賣合約常見「必買必賣」條款,但其實二手物業交易亦可以加入相關條款,買家並非想退出便能輕易甩身。

「必買必賣」條款是什麼?它是物業買賣合約中具高度約束力的條款,規定買賣雙方均須按合約完成交易。若任何一方違約,另一方可依法追討賠償。根據香港法例《時效條例》,業主或發展商可在6年內向撻訂買家提出訴訟,追討樓價差額及相關損失。

值得留意的是,在「必買必賣」條款下,一手新盤與二手物業的撻訂後果並不完全相同。以一手新盤為例,買家簽署臨約後,如在指定期限內放棄交易,發展商一般可沒收臨時訂金,但不得再追討樓價差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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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買家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才撻訂,發展商可沒收訂金,並有權追討物業重售後的差價及相關合理損失;如交易最終未能完成,買家亦可按情況申請退回已繳印花稅。

至於二手物業,若買家簽署臨約後反悔,業主一般可沒收訂金作為補償,但如臨約中已加入「必買必賣」條款,業主除沒收訂金外,亦可追討重售差價及其他合理損失。若買家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撻訂,業主同樣可按合約追討差價,而撻訂一方需承擔買賣雙方的代理佣金。

另外要留意,撻訂並不代表一定可以單方面終止交易。在「必買必賣」條款下,賣方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履行令,要求買方完成交易;相反,買方亦可要求賣方按合約出售物業。不過,法院是否頒令,仍須視乎個案情況及合約內容而定。

相信不少人都會很好奇,既然「必買必賣」條款的法律後果如此嚴重,為何仍有人願意簽署包含相關條款的買賣合約呢?事實上,這項條款可說是一把雙刃劍,雖然約束力強,但同時亦能為買賣雙方提供更高的法律保障及交易確定性。

最常見需要此條款的,是換樓人士。不少人換樓時都會採取「先賣後買」的方式,先出售舊屋套現,再用所得資金支付新屋尾數。若舊屋買家中途撻訂,業主即使沒收訂金,仍可能不足以應付新屋成交所需資金,甚至令自己陷入新屋撻訂風險。因此,在臨約中加入「必買必賣」條款,有助確保賣樓款項能按成交日到手。

另一種常見情況,是買家遇上心儀單位,或在樓市急升時擔心業主反價、拒絕出售。若合約設有「必買必賣」條款,買方亦可獲得保障,必要時可要求賣方按合約履行交易,而不是單靠沒收訂金了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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