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到物業管理,相信大家都聽過業主立案法團,究竟這是什麼組織?若然發生任何訴訟,對業主有什麼影響呢?如果大廈沒有成立的話,有沒有其他取代方案呢?
政府在大廈管理方面的政策,一直是鼓勵和協助業主成立合適的組織,主要有業主立案法團及業主委員會,有人會把這兩樣混為一談,但其實是截然不同的組織。
會議召集人可召開業主大會,會議上需要有足夠的法定人數,即不能少於全體業主人數的10%,業主可決定是否按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或按大廈公契成立業主委員會,以管理他們的大廈。
業主立案法團是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,可在法律賦予的權力下,代表所有業主管理樓宇的公用地方,保障業主的利益及承擔有關的責任,具備訴訟權。法團可以委任或監察物業管理,包括監察管理公司的薪酬、訂出管理財務的事項開支及預算等。
而業主委員會則只屬諮詢性質,代表全體業主就大廈管理提供意見,管理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採納有關意見。業主委員會不具任何法律效力,因此無權監督物業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薪酬。
值得留意的是,香港有不少舊樓是「三無大廈」,即沒有業主立案法團、沒有任何居民組織,亦沒有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大廈,影響大廈公共環境及樓宇保養的管理。
時常聽到關於業主立案法團的負面新聞,然而今期我們並不會討論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好處及壞處,主要集中討論若然法團發生任何訴訟,對業主賣樓或申請按揭有什麼影響。
根據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,法團須設立並維持一項備用基金,應付未有預計及緊急開支。有些大廈更會設有大廈維修基金,業主每月除繳交管理費以外,還需要支付一筆固定金額,為未來的大型維修工程作儲備。
但如果法團出現訴訟,或因意外面臨巨額索償,連大廈儲備都未能支付,會發生什麼事呢?是巨額賠償的話,就會由各業主攤分金額;而涉及官司,銀行有機會拒絕借出按揭,直至判決及處理。
過往曾有傳媒報道,一名買家於2008年看中沙田好運中心一個單位,在申請按揭時,接連被多間銀行拒絕借出按揭。後來發現原來屋苑有一宗電梯夾傷人的訴訟,銀行因此而拒絕按揭申請,最終買家撻訂離場。
事實上,買家無法從查冊中得知,法團是否面臨法律訴訟的,暫時只可以詢問賣方、地產代理及管理公司。為保障自己,買家亦可以在買賣合約中列明有關條款,以避免因賣家虛報而冒受任何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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