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論是買樓還是租樓,不少人都會追求屋苑設有會所設施,包括游泳池、健身室及球場等,滿足不同住戶的需求,而有小朋友的家庭,更可以讓兒童在玩樂設施放電。
若然是租樓的話,會所使用權是歸業主還是租客擁有?一般的情況下,業主會獲管理處發出4至5張住戶證的,視乎單位大細,然而業主將單位租出時,並不會將所有住戶證交給租客的,即是說無論業主還是租客,出示住戶證都可以使用會所設施。
值得留意的是,有住戶證並不等於是可以免費使用所有會所設施,可以說只是持有入場劵,因為現時不少屋苑的健身室及泳池等設施也要逐次收費,加加埋埋都不少錢。
既然業主已經將單位租出,但又收起幾張住戶證「自肥」,是否合理的呢?其實不是什麼問題,會所最終是由誰是由業主決定的,在符合人數限制下,業主可以隨時加或刪除使用者。
就此情況,如果租住的單位是有會所設施的話,租客記得要檢查租約內,是否已列明租客可以享用相關設施及使用條件;若然對住戶證數目有需求的話,亦需要跟業主商討,並將業主給予幾多張住戶證列在租約內。
有的人居住的大廈沒有會所,會在討論區或二手拍賣網徵求其他大型屋苑的住戶證,以希望進入屋苑以使用會所設施,如泳池及健身室等,究竟將住戶證租予非住戶是否可行的呢?
這可以說是存在灰色地帶的,不過此舉涉及非常大的風險,租用住戶證的人的所做所為,比如作任何破壞或違法的事情,都有機會需由持證人承擔,不過這視乎不同屋苑的處理手法。
另一方面,有些屋苑為求安全,會要求進出人士出示住戶證去進入大廈,否則就要作登記。如果不幸遇到租霸、租客欠交租金時,業主可不可以向管理處申請取消對方持有的住戶證,令到他們未能使用會所,或者影響進入大廈,以迫使租客準時交租呢?
大家千萬不要這樣做,因為這是犯法的。根據《業主與租客(綜合)條例》,任何人士如未得法院頒令而將租客或分租客迫遷,或企圖以恐嚇、暴力、拒絕供應服務(例如截斷水、電、煤氣等的供應),試圖以非法手段侵擾租客及着令租客遷出屬刑事罪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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