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賃合約
簽署租賃合約前,業主及租戶必須獲得足夠的資料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及避免爭辯。 業主需事先了解租戶的經濟能力是否能夠履行合約的條款,業主可詢問有關租戶的職業及如有需要,可要求租戶提供工作及入息證明或信貸保證。
租戶應向業主或土地註冊處查明業主之物業是否仍然處於按揭期間,及按揭銀行是否同意該物業可出租。一般而言,如該物業不獲批准租賃,相關的條文應已列明於按揭合約內(除非另獲銀行的特別批文),如業主於按揭期間停止供款,銀行將有權利收回物業權,而租戶將有機會失去租住該單位的權益及失去已付之按金。
租賃合約應清楚列明以下數項條款:
- 出租期間(以年或月計)
- 開始出租及結束的日期
- 合約未終止前所須的退租通知期
- 租約期滿,租戶是否有權續租
- 如因特別事故的發生,是否允許其中一方終止合約及所須的退租通知期
如租戶於租約期滿後有權續租,租約應訂明業主所給予之考慮期間及租賃條款(例如,新的租約是否維持相同的租金或另再商議調整新的租金)。
租賃合約亦應列明以下條款:
- 租金 (每月或每季或每年)
- 租金是否已包括差餉、地租、車位的供給或管理費等
- 免租期,以及由那方負責支付於免租期內的管理費租及差餉
- 繳付按金上期的日期 (例如,聲明在某一日之前)
- 付款方法(現金、支票或銀行過戶等等)
- 如租金未能如期繳付,是否被認定為不支付租金及是否需要加收罰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