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赁合约
签署租赁合约前,业主及租户必须获得足够的资料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及避免争辩。 业主需事先了解租户的经济能力是否能够履行合约的条款,业主可询问有关租户的职业及如有需要,可要求租户提供工作及入息證明或信贷保證。
租户应向业主或土地註册处查明业主之物业是否仍然处於按揭期间,及按揭银行是否同意该物业可出租。一般而言,如该物业不获批准租赁,相关的条文应已列明於按揭合约内(除非另获银行的特别批文),如业主於按揭期间停止供款,银行将有权利收回物业权,而租户将有机会失去租住该单位的权益及失去已付之按金。
租赁合约应清楚列明以下数项条款:
- 出租期间(以年或月计)
- 开始出租及结束的日期
- 合约未终止前所须的退租通知期
- 租约期满,租户是否有权续租
- 如因特别事故的发生,是否允许其中一方终止合约及所须的退租通知期
如租户於租约期满後有权续租,租约应订明业主所给予之考虑期间及租赁条款(例如,新的租约是否维持相同的租金或另再商议调整新的租金)。
租赁合约亦应列明以下条款:
- 租金 (每月或每季或每年)
- 租金是否已包括差饷、地租、车位的供给或管理费等
- 免租期,以及由那方负责支付於免租期内的管理费租及差饷
- 缴付按金上期的日期 (例如,声明在某一日之前)
- 付款方法(现金、支票或银行过户等等)
- 如租金未能如期缴付,是否被认定为不支付租金及是否需要加收罚款